轉知本(105)年11月12日與同年12月25日分別適逢星期六與星期日,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人員,得分別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。

本(105)年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與同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分別適逢星期六與星期日,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人員,得分別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