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,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
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,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-府函1110624.pdf
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,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-總處函1110622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