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本校104年資深優良教師申報乙案,詳細情形如說明。

一、有關資深優良教師申請條件:以「專任」、「合格教師」、「連續」、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,「104年資深優良教師」年資之計算一律算至104年7月31日止,其起迄時間如下:
(一)服務年資屆滿10年者為:94年8月1日以前到職至104年7月31日止。
(二)服務年資屆滿20年者為:84年8月1日以前到職至104年7月31日止。
(三)服務年資屆滿30年者為:74年8月1日以前到職至104年7月31日止。
(四)服務年資屆滿40年者為:64年8月1日以前到職至104年7月31日止。

二、教師辦理留職停薪(育嬰、進修等),其留職停薪之年資不計,留職停薪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。

三、曾任長期代理代課(3個月以上)教師,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,其代理代課年資之計算,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年資連續,於寒暑假期間中斷者,其前後離到職月份連續,仍視為連續服務,得採計之,代課年資若中斷,其中斷前之年資,不予採計。

四、本校104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已於1月14日公告張貼各處室,如有遺漏或錯誤情形,請洽人事室。

五、 檢附相關獎勵規定資料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