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「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」所稱之臨時人員產檢假及陪產假,請假以小時計算一案,請 參考。

主旨:有關「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」所稱之臨時人員產檢假及陪產假,請假以小時計算一案,請 查照轉知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性別工作平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上開規定:「受僱者妊娠期間,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」。查考試院、行政院本(104)年1月22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400004621號、院授人培揆字第1040022551號令之最新修正「公務人員假規則」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:「第1項所定事假、病假、生理假、產前假、陪產假,得以時計。」修法理由略以:「又期男性公務人員得妥予運用陪產假陪伴配偶生產,爰將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均改以時計。」先予敘明。
三、前揭產檢假為103年12月11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增假別,惟本府相關工作管理規定無明確請假單位數之規範,為符憲法母體、胎兒保護及性平法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立法精神,產檢假及陪產均以時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