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
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
一、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所稱「天然災害」包括風災、水災、震災、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。
二、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、私立學校。但因業務需要,需輪班輪值、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,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,經機關、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,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。如交通運輸、警察、消防、海岸巡防、醫療、關務等機關,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,且實施輪班、輪休制度,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,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。又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,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,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規定辦理。
三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?
(一)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: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,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
難。
(二)便於災後重建:天然災害發生後,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上課,或為利處理善後,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。
四、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,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,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,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,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,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,故應以「災防假」稱之。
五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
六、員工出勤處理:
(一)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,各機關、學校對員工
之出勤處理,以停班(課)登記。
(二)公教員工服務機關、學校所在地,須照常上班及上課,其
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,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
停止上班及上課者,由服務機關、學校核實給予停班(課)
登記。
(三)依據本辦法發布高級中等(含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一、二、
三年級)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,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
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,其
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、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
班,以照顧子女。
七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發布程序及基準,詳如附件。
八、檢附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」及「天然災害停
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Q&A」,敬請參閱。
一、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所稱「天然災害」包括風災、水災、震災、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。
二、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、私立學校。但因業務需要,需輪班輪值、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,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,經機關、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,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。如交通運輸、警察、消防、海岸巡防、醫療、關務等機關,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,且實施輪班、輪休制度,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,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。又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,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,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規定辦理。
三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?
(一)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: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,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
難。
(二)便於災後重建:天然災害發生後,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上課,或為利處理善後,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。
四、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,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,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,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,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,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,故應以「災防假」稱之。
五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
六、員工出勤處理:
(一)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,各機關、學校對員工
之出勤處理,以停班(課)登記。
(二)公教員工服務機關、學校所在地,須照常上班及上課,其
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,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
停止上班及上課者,由服務機關、學校核實給予停班(課)
登記。
(三)依據本辦法發布高級中等(含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一、二、
三年級)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,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
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,其
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、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
班,以照顧子女。
七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發布程序及基準,詳如附件。
八、檢附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」及「天然災害停
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Q&A」,敬請參閱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