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新國中澄清說明新聞稿
南投縣立日新國民中學針對115年4月18「墨新聞」刊登黃00教師所涉校園性
平事件處理過程之澄清說明新聞稿
發布日期: 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
發布單位: 日新國民中學
有關本校黃00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,媒體報導內容與事實多所不符,本校特
澄清說明如下:
一、本校的立場與態度:
本校一貫秉持「學生保護優先、程序正義並重、依法行政」之原則,對於涉
及學生權益之事件,均依相關法令審慎啟動調查程序,並兼顧當事人權益與
事實查明。
為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,本校對於校園性別事件之啟動、處理機制、調查程
序及救濟方法,均恪遵性別平等教育法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校園性別事件
之防治準則;以落實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及處理,目的在於提供性別平等之
學習環境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
二、事件經過說明
(一)本校於113年2月26日接獲檢舉有教師疑似言語不當之行為,為清查事
件範圍並及查明有無潛在被害學生,乃以問卷方式進行普查。嗣於113年
4 月16日發現問卷回復,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。本校隨即確認疑似行為
人即為黃00教師,並確認初步違失態樣後,依規定於24小時內進行校園
性平事件通報。
(二)本案調查過程均依保密規定辦理,於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其他被害人均一併
處理,避免仍有校園性平事件掛一漏萬之虞,以確保學生於本校就學環境
之安全。
(三)嗣本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,經性平會決議:「行為人與被害人同屬
同班級,為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,委員會認行為人有離開教學現場
之必要,故性平會決議行為人核予事假,靜待後續程序調查...」; 黃00教
師乃自113年4月18日起請事假接受性平事件之調查。
(四)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據調查報告,作成決議以黃00教師行為成立
性騷擾,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2項4款7
目規定核予黃00老師記一大過處分、於4個月內自費接受6小時心理諮
商與輔導,此決議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備在案。
(五) 黃00教師就性平會所作決議,所提申訴及向教育部所提再申訴救濟,均
已遭駁回。
三、本校處理程序合法
(一)並無報載「以傳聞即立案」情事。
1.教育部「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」已有明定,性平
法第34條第3項已規範普查權責,為各校為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
之必要措施,本校係依規辦理。
2.依性平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,本校必須於24小時內進行校園通報,使
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,並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。
3.依法通報與調查,係本校義務與責任,立案程序依法無裁量空間。
(二)並無報載「校長強迫請事假與考績影響」情事。
1. 黃00教師請事假,係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,並經性
平會決議核予請事假配合後續調查程序之進行,程序合法;並無報載所
指控校長強迫請事假情事。
2. 黃00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經調查屬實,112學年度成績考核,係因
「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」要件,經南投縣政府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
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核定獎懲為:「留支原薪」。
(三)本事件調查報告依證據為認定
1.本校監視系統因記憶體空間因素,固定會自動循環更新。黃00教師
要求調取之錄影已因時序而覆蓋
2.本校對案件事實之認定,除外聘專家學者外,係基於訪談紀錄、書面
資料等證據綜合判斷而為認定,有無監視影像,不影響事實判斷。
(四)關於黃00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,調查委員會之組成、調查過程、調
查結果認定等程序及實體事項,均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核備,及教
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在案,本校程序處理及實體認定均
無違失,報載之指控不實。
四、本校呼籲與後續作為
(一)本校尊重當事人之救濟權利,所有行政作為均可接受檢視,然對於黃00
教師提供不實資訊予媒體,以及媒體未經查證即登載,本校至感遺憾。
就黃00教師所提供本校列為機密之文件公開予媒體、公開本案委員個人
資料乙節,本校並嚴正譴責。
(二) 黃00教師與媒體所簽署之「免責聲明」, 自不能拘束本校及權益受損之
個人;更不能作為違法公布機密文件之免責理由,特此敘明。
(三)本校將持續以保障學生安全與權益、維護校園安全與教育品質為最高原
則,並依法律程序處理任何校內事件或名譽侵害。
聯絡窗口: 日新國中
聯絡電話:(略)
平事件處理過程之澄清說明新聞稿
發布日期: 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
發布單位: 日新國民中學
有關本校黃00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,媒體報導內容與事實多所不符,本校特
澄清說明如下:
一、本校的立場與態度:
本校一貫秉持「學生保護優先、程序正義並重、依法行政」之原則,對於涉
及學生權益之事件,均依相關法令審慎啟動調查程序,並兼顧當事人權益與
事實查明。
為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,本校對於校園性別事件之啟動、處理機制、調查程
序及救濟方法,均恪遵性別平等教育法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校園性別事件
之防治準則;以落實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及處理,目的在於提供性別平等之
學習環境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
二、事件經過說明
(一)本校於113年2月26日接獲檢舉有教師疑似言語不當之行為,為清查事
件範圍並及查明有無潛在被害學生,乃以問卷方式進行普查。嗣於113年
4 月16日發現問卷回復,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。本校隨即確認疑似行為
人即為黃00教師,並確認初步違失態樣後,依規定於24小時內進行校園
性平事件通報。
(二)本案調查過程均依保密規定辦理,於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其他被害人均一併
處理,避免仍有校園性平事件掛一漏萬之虞,以確保學生於本校就學環境
之安全。
(三)嗣本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,經性平會決議:「行為人與被害人同屬
同班級,為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,委員會認行為人有離開教學現場
之必要,故性平會決議行為人核予事假,靜待後續程序調查...」; 黃00教
師乃自113年4月18日起請事假接受性平事件之調查。
(四)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據調查報告,作成決議以黃00教師行為成立
性騷擾,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2項4款7
目規定核予黃00老師記一大過處分、於4個月內自費接受6小時心理諮
商與輔導,此決議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備在案。
(五) 黃00教師就性平會所作決議,所提申訴及向教育部所提再申訴救濟,均
已遭駁回。
三、本校處理程序合法
(一)並無報載「以傳聞即立案」情事。
1.教育部「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」已有明定,性平
法第34條第3項已規範普查權責,為各校為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
之必要措施,本校係依規辦理。
2.依性平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,本校必須於24小時內進行校園通報,使
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,並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。
3.依法通報與調查,係本校義務與責任,立案程序依法無裁量空間。
(二)並無報載「校長強迫請事假與考績影響」情事。
1. 黃00教師請事假,係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,並經性
平會決議核予請事假配合後續調查程序之進行,程序合法;並無報載所
指控校長強迫請事假情事。
2. 黃00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經調查屬實,112學年度成績考核,係因
「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」要件,經南投縣政府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
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核定獎懲為:「留支原薪」。
(三)本事件調查報告依證據為認定
1.本校監視系統因記憶體空間因素,固定會自動循環更新。黃00教師
要求調取之錄影已因時序而覆蓋
2.本校對案件事實之認定,除外聘專家學者外,係基於訪談紀錄、書面
資料等證據綜合判斷而為認定,有無監視影像,不影響事實判斷。
(四)關於黃00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,調查委員會之組成、調查過程、調
查結果認定等程序及實體事項,均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核備,及教
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在案,本校程序處理及實體認定均
無違失,報載之指控不實。
四、本校呼籲與後續作為
(一)本校尊重當事人之救濟權利,所有行政作為均可接受檢視,然對於黃00
教師提供不實資訊予媒體,以及媒體未經查證即登載,本校至感遺憾。
就黃00教師所提供本校列為機密之文件公開予媒體、公開本案委員個人
資料乙節,本校並嚴正譴責。
(二) 黃00教師與媒體所簽署之「免責聲明」, 自不能拘束本校及權益受損之
個人;更不能作為違法公布機密文件之免責理由,特此敘明。
(三)本校將持續以保障學生安全與權益、維護校園安全與教育品質為最高原
則,並依法律程序處理任何校內事件或名譽侵害。
聯絡窗口: 日新國中
聯絡電話:(略)
